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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暖通工程师有关信息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作者:网络 时间:2010-05-14

       特许注册暖通工程师资格有关问题的规定(送审稿)

       一、 特许资格范围 长期从事暖通专业技术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者。

       二、 特许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特许注册暖通工程师。 (一)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全国设计大师; (二) 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者: 1. 全国注册暖通工程师专家工作组成员或在300人以上甲级工程设计单位中连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五年以上; 2.获得2项及以上省级优秀工程一年奖。

       三、 特许申报程序 (一) 符合第一、二项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资质申报渠道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设计主管机构、行业协会推荐。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或国务院各部门勘察设计主管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地区、本部门勘察设计单位申报人员进行核实,提出推荐名单,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暖通专业管理委员会初审。 (三) 经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暖通专业管理委员会初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审定合格,报建设部、人事部批准获得注册暖通工程师资格。    

       四、 申请特许注册暖通工程师资格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特许注册暖通工程师申请表; (二) 毕业证书、设计大师称号证书、院士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复印件,专家组成员任命证书折复印件; (三) 单位推荐材料; (四) 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的证明材料。

       五、 申报人所在单位在送交申报材料时一并向上报部门或地方委员会交纳申报费。各地方、各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将申报费上交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暖通专业管理委员会。申报费原则上由个人支付。

      六、 特许申报时间截止200 年 月底。已取得其它注册师特许或考核认定资格的,一律不得再申报注册暖通工程师。

       注册暖通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为解决在全国实施注册暖通工程师考试之前已达到注册暖通工程师水平人员的注册资格问题,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执业注册的有关规定和《注册暖通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 考核认定范围和条件 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人员,通过有关法规和管理业务培训,并参加统一测试合格者,经注册暖通工程师委员会对其业绩审查认定,可获得注册暖通工程师资格。 (一) 同时具备1、2两项中各一条件者 1. 学历和从业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本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暖通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暖通设计工作累计20年以上。 (2) 本专业专科毕业,从事暖通设计工作累计20年以上。相近专业专科毕业,从事暖通设计工作累计25年以上。 (3) 1970年(含70年)以前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暖通设计工作累计25年以上。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暖通设计工作累计30年以上。 2. 技术资历和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担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以上工业项目(或二级及以上建筑工程)6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工业项目(或一级及以上建筑工程)不少于2项。 (2) 担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及以上工业项目(或二级及以上建筑工程)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获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3) 连续连续担任甲级设计单位正、副总工程师5年以上。 (二) 符合申报专业考试条件的人员,曾获国家优秀工程设计金、银、铜奖之一的(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

      二、 申报考核人员,需有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报。 (一) 本人申请并填写注册暖通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另行制定),提供学历证书、进修证明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反映设计业绩和职业道德的证明文件。 (二) 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照认定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审查,并按资质审报渠道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设计主管机构、行业协会初审。初审合格后,各地、各部门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报注册暖通工程师专业委员会进行审定并进行有关法规、管理业务培训和测试。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在送交申报材料时一并向初审部门交纳申报费。各初审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将申报费上交注册暖通工程师专业委员会。申报费原则上由个人支付。

      四、 申报要求 (一) 申报人专业、学历、毕业年限、职称等证书、证明必须有效,并与申报表相符。 (二) 申报人从事暖通工程设计年限、业绩、职业道德证明文件必须准确无误,并与申报表相符。 (三) 确认申报人从事暖通工程设计职业实践年限时,应扣除工作脱离暖通工程设计工作时间。 

       注册暖通工程师资格考试规定(送审稿)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执业注册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和《注册暖通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 注册暖通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二、 注册暖通工程师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注册暖通工程师的考试大纲,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负责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试工作。

       三、 注册暖通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四、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注册暖通工程师基础考试: (一) 在经过国家评估合格的四年制大学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前最后一年就读的; (二) 未经过国家评估合格的四年制大学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后的; (三)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暖通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 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以上暖通工程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 2. 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或二级以上建筑)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工业(或一级建筑)项目不少于1项。

      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注册暖通工程师专业考试: (一) 符合基础考试条件(一) (二)并通过基础考试,从事暖通设计累计5年以上者; (二) 符合基础考试条件(三)、通过基础考试者; (三) 具有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学历和从业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去基础考试,直接参加专业考试: 1. 本专业及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暖通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 2. 本专业及相近专业专科毕业,从事暖通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

       六、 申报考试人员,需有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报。

       七、 申报考试程序 (一) 本人申请并填写注册暖通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学历证书、进修证明原件、反映设计业绩和职业道德的证明文件。 (二) 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报考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所在地(设计单位)所有申报人的报名资格审定工作,并上报注册暖通工程师委员会备案。 (四) 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报名时材料一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暖通管理委员会交纳申报费,地方委员会应按规定要求,将申报费上交注册暖通工程师委员会。申报费原则上由个人支付。

      八、 考试报名时间 每年12月底前申报考试人员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地方注册委员会报名,翌年2月底前各地方注册委员会将报名情况汇总后报注册暖通工程师委员会。

      九、 申报要求 (一) 申报人专业、学历、毕业年限等证书、证明必须有效,并与申请表相符。 (二) 申报人从事暖通工程设计年限、业绩、职业道德证明文件必须准确无误,并与申请表相符。 (三) 确认申报人从事暖通工程设计职业实践年限时,应扣除工作中脱离暖通工程设计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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